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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6-12-06
阅读:次
保税物流中心
与
保税物流园区
都都属于境内关外、自由免税的特殊经济区域,享受免证免税和保税的优惠政策,同为国家级开放区域。而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与
保税物流园区
无论是在海关监管上,还是在实际运营中,均存在本质不同。
1、性质界定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均为经批准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而保税物流园区是指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行为主体不同。保税物流园区的申报主体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行政管理主体是所在地保税区管委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规定,保税物流中心的管理与经营者,即: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和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的企业。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仅需得到国家海关总署的批准即可。
3、退税规定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规定,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退税);而《物流中心税收办法》规定: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4、仓储时限不同。保税物流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5、注册资本低限不同。物流中心内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而
保税物流园区
在这方面没有明确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求达到工商部门对贸易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即可。
6、业务范围不同。依据《物流园区管理办法》,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除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从事进
出口贸易
、
转口贸易
、
国际采购
、
分销配送
和
国际中转业务
外,还可以开展检测与维修业务;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得从事维修以及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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