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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突袭!综保区涉美加工贸易迎生死大考

发布时间:2025-04-12    阅读:
一、政策背景
 
2025年4月9日晚,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公告原文全文摘录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二、政策影响
 
其中针对综保区涉及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加工贸易业务,主要要求如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由此上述三点,预计将对综保区涉及美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将带来巨大影响。
 
一是在保税区内,加工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成成品后若返销包括美国在内的境外国家,仍沿用原有的保税模式,不会被中国方面额外征收税费。然而,经加工或装配后,产品的原产国需申报为中国。所以,若当这些成品返销至美国时,会被美方加征高额关税,这将极大冲击面向美国市场的保税加工业务。尤其是郑州、重庆、成都、深圳等地专注于消费电子产品保税加工的综合保税区,更是面临严峻挑战,对美出口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是区内加工企业进口原产美国料件加工的成品,不得保税方式流转,即传统的“区区流转”“区内流转给区外”等方式受到限制。因此保税区内的企业恐无法再直接保税使用美国零部件,将直接降低相关产品供应链流转速度,提高涉美零部件在途、在库数量,提高企业库存成本压力。
 
三是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意味着涉美产品保税进口转内销均需要缴纳125%关税。
 
四是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对于保税区内企业无法再利用特殊区域做简单加工业务“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也就是无法规避内销环节的补税措施。
 
中智认为:可以预见,由于中美贸易的不确定性,针对综保区涉美加工贸易业务将受到巨大的不利影响,涉美产品的保税加工、保税流转、深加工结转出口、保税维修、“一日游”等业务可能停摆。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不利局面,建议有关方面依托中国与其他国家自然禀赋、产业优势和市场资源,加快构建“两国双园”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合作机制,持续提升各地综保区与东盟、美洲、中亚国家的内在联系,提前布局相关特色产业链合作,引导保税区内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加强合作。
 
在对外开放方面,做到“多区统筹”,即综保区、产业园区、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统一协作,共同加强升级发展,加大产业互联、设施互通、政策互惠等力度,来降低中美贸易对综保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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